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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文件编号: 济政发〔2017〕31号 发布日期: 2017-12-29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NCR-2017-0010007 有效性: 有效

  为积极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决策,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进入G35济广高速公路济南段、G3京台高速公路济南段、G2001绕城高速公路南线、G2京沪高速公路济南段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及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城市建成区通行。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不予办理禁止通行区域通行证,已办理通行证的于2018年1月10日起停止使用。
  三、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
  四、本通告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9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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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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