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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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机动车排放国五标准实施工作的有序开展,市环保、市经信、市公安、市交通运输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济南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济环发〔2016〕1号)。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执行时间 1、自 2016 年4 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2、自 2017 年1月1日起,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3、自 2017 年7 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4、自 2018 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有关要求 1、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新购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排放标准进行核查,凡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外地转入机动车进行环保审核,凡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不予出具转入凭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2、上述标准正式实施开始之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地转出登记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登记手续。 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和办理外地转出登记超过三十日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3、各机动车销售企业不得销售未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全面公开公示所售车型排放标准等信息,不得利用隐瞒、诱导、欺骗等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 4、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经信、公安、环保、质监和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三、车型定义 本通告所称轻型汽(柴)油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车辆;重型柴油车是指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 的车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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