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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有效控制民用燃煤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14年第16号令)、《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一系列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市经信委代市政府起草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23日。

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提出:

1、电子邮件:jnjz050 @126.com;

2、电    话:66605737,66605725;

3、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B0427房间,邮政编码250099。

 

附件1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  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燃煤质量监管,有效控制民用燃煤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部署要求,我市结合当前控制民用燃煤污染新形势的需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秉持重点推广、长效监管、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了政府主导、企业落实、社会参与的过渡性推广机制,完善了民用优质燃煤供应配送、政策支撑、执法监管体系,通过不断加强民用燃煤质量监管力度,严格落实保障措施,确保2018-2019年采暖季民用优质燃煤推广任务顺利开展,加快实现全市“减煤化”和“无煤化”目标。

二、  必要性和可行性

由于国家自2018年1月1日起,发布实施了比我市2017年出台的民用块煤和民用型煤质量指标要求更加严苛的商品煤质量强制性标准,所以进一步明确我市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质量指标要求是形势所需,更是非常必要的。

三、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快民用优质燃煤推广工作步伐,按照国家、省市各级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燃煤质量监管,有效控制民用燃煤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市经信委代市政府起草了该《通告》,并征求了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该《通告》。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16日


附件2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我市有效控制民用燃煤污染新形式的需要,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质量指标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民用散煤须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 34169—2017)无烟1号的质量标准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的通告》(济政发[2015] 18号)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销售的民用型煤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 34170—2017)蜂窝煤1号和型煤1号的质量标准。

三、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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