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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该调查征集已经结束!
结束时间 2017-12-17 23:59:59

各有关单位、市民: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的规定,经反复研究,市公安局组织人员起草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17日。

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提出:

1、电子邮件:jnza2dd@163.com;

2、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48号504房间,邮政编码:250002。请在信封上注明“烟花爆竹禁放通告、举报奖励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济南市公安局

2017年12月13日


附件1:

济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广泛宣传、严格执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推进泉城现代文明建设,制定本通告。

一、本市绕城高速环线以内,一律不得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二、本市绕城高速环线以外,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放区域,不得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径绕城高速环线以内道路的,运输车辆不得停留。

五、绕城高速环线以内,社区居委会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为居民提供宣传禁放法规、家庭剩余烟花爆竹置换等服务。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月 日止,市民可在居住社区设置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将家庭剩余的烟花爆竹置换为生活日用品、纪念品等物品。

七、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放规定》。

八、广大市民、单位应当遵守《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和场所销售、燃放、储存烟花爆竹,为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推进现代泉城文明建设做贡献。

九、对违反《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销售(储存)、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和举报。

十、市民、单位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50举报投诉电话、110报警电话,或者其他方式举报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我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由市、县(区)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视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十一、违反《禁放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储存)、燃放、运输烟花爆竹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将违法信息推送到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十三、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四、本市公务员或者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的,予以依法处罚,同时报其所属的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审查处理。该违法行为将纳入所属单位文明单位创建考核。

十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017年12月30日


附件2:

济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法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及早发现、制止、消除违法苗头,提高查处违法行为的社会效果,营造文明、和谐的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违法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12350投诉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或者通过信函、传真、网络、走访等方式,向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全市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举报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市、区(县)两级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对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举报奖励部门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认定和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走访等方式,向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的管辖范围。

第六条 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举报,分为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不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但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未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联系方式或者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

第七条 举报人对下列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一)违反《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规定,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烟花爆竹管理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公安部门管辖;

(二)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四)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立案;

(五)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属于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公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二)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请求制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予以惩处侵权人而进行的投诉、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经查证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可以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奖励;

(二)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奖励;

(三)提供被举报人违法线索,不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

(四)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

第十一条 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给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不同部门受理的,由最先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奖励;

(四)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奖励平均分配;

(五)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励金额可以合并发放。

第十三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开展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者刑事立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申请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实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隐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举报时的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奖励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决定给予奖励的,应当同时告知奖励领取时间和领取方式;决定不予奖励的,应当说明不予奖励的理由。

对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采取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当场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奖励申请后,报本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将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人。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奖励决定书载明的领取期间内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实名举报人领取奖励,应当提供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奖励决定书。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件。

隐名举报人领取奖励,应当提供举报时的联系方式和奖励决定书。

举报人可以现场领取奖金,也可以要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奖金汇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逾期未领取的奖励,由原申请使用奖励资金的部门退回本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举报人身份信息是指举报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籍贯、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者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 发放举报奖励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受理和奖励申请、审批、领取等材料单独存档,除因审计、执法监督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外,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冒领奖金的,所领取的奖励应当予以追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予以保障,用于本级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举报奖励,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效联系方式,是指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网络通讯方式等。

本办法内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