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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该调查征集已经结束!
结束时间 2017-12-08 23:59:59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自12月4日至12月8日。

二、征求意见文稿《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起草说明,见附件。

三、意见反馈途径:对相关意见建议可发送邮件至邮箱jn86046030@126.com反馈。

附件:

1.《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4日


附件1: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被征地时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因征地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养老保障对象界定时间,原则上以国土资源(分)局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日期为准。

养老保障对象名单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提供。

二、参保办法

2011年1月1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施行前被依法征地的农民,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即未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50号)参保),允许以村(居)为单位,采取个人一次性补缴的方式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分为1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和75000元5个档次,补缴资金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6日。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施行后被依法征地的农民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二)未满16周岁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存入政府补贴资金,待符合参保条件后,按照相关程序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入政府补贴资金,待符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条件时,按规定将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政府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五)在落实政府补贴资金期间死亡的被征地农民,其政府补贴资金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六)依法征地后,户籍发生变更但仍在本市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其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户籍变更至本市区域外的,其政府补贴资金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七)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三、待遇支付

征地时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年满60周岁时,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核算待遇后,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征地时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参照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核算待遇后,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即缴即领。

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四、组织领导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和资金落实负总责,积极稳妥解决好征地遗留等问题,对新征土地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地相关资料,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监督管理和资金划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待遇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公安、审计、农业等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50号)同时废止。已按照济政办发〔2007〕50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待遇支付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不变。

2017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政发〔2017〕20号)要求,结合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50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20号)进行清理,我局起草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济政发〔2017〕20号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拟调整的主要政策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在养老保障对象界定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情形规定、组织领导和制度衔接等5个方面对济政办字〔2015〕20号(以下简称:原文件)进行修改和调整。

(一)关于养老保障对象界定时间。

“一、保障对象” 中,界定保障对象的时间修改为:养老保障对象界定时间,原则上以国土资源(分)局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日期为准。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

“二、参保办法”中,补缴资金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缴费截止时间,明确为2020年5月6日。”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情形规定

1.统一规范名称。“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规范称为被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简称“政府补贴资金”。

2.增加死亡人员补贴资金落实情形。“二、参保办法”中,(五)在落实政府补贴资金期间死亡的被征地农民,其政府补贴资金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3.增加户籍变更人员补贴资金落实情形。

“二、参保办法”中,(六 )依法征地后,户籍发生变更但仍在本市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其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户籍变更至本市区域外的,其政府补贴资金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五)关于制度衔接

删除“三、待遇支付”中“已按照《通知》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待遇支付按《通知》规定执行。”

增加: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50号)同时废止。已按照济政办发〔2007〕50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待遇支付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不变。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