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起草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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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情况。《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已于2017年8月25日经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第届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2017年9月30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禁放规定》的颁布实施是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音污染的一件大事,更是改变我市广大市民群众生活习俗,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二、分工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了由市、县(区)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司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城乡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成立了济南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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