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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17-12-2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厅字体:[ ]

  一、起草情况。《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已于2017年8月25日经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第届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2017年9月30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禁放规定》的颁布实施是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音污染的一件大事,更是改变我市广大市民群众生活习俗,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为确保《禁放规定》贯彻执行到位,取得预期效果,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部署,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法规执行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广泛宣传、家喻户晓、老幼皆知”的普法效果,达到“自觉守法、严格执法、违法必究”的实施效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市政府办公厅起草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分工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了由市、县(区)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司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城乡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成立了济南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
  三、会签情况。及时与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进行了会签,形成了《会签意见汇总表》,并根据会签意见建议对重点任务分工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发文单位。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五、发文形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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