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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关于《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18-01-1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厅字体:[ ]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代拟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绿线管理,规范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根据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在城市规划中划定蓝线、绿线并制定相应管理规定”的约束性要求,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加快推进《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起草制订工作,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先进做法,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多次深化和完善,形成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审议稿)》。
  1月3日,按照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的意见,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立即对《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为确保划定的绿线不可逾越,在《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新增了两条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办法。1月4日将调整后的《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报市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吸收了市法制办提出的意见。1月5日,就调整内容再次征求市规划局、市城管局意见,均反馈无意见。
  二、主要内容
  《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了城市绿线的概念及本办法适用范围;对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城市绿线,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2、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同层级包含的内容。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3、规定城市绿线规划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明确了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建设等特殊情形下确需调整城市绿线并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规定调整城市绿线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在调整绿线前落实新的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
  4、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劝阻和举报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5、确定了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性质,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原有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或依法拆除;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等行为;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按照划定的城市绿线,配套建设绿地。
  6、明确了法律责任和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罚办法。
  三、相关建议
  建议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该文件属于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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