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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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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济政办发〔2018〕2号 发布日期: 2018-01-10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NCR-2018-0020002 有效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0日

  
  济南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节能检查和考核,指导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开展节能工作。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市政府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指导各县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照年度分解落实节能目标和指标。编制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平台,健全监督考核体系。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依法完成下列节能工作任务:
  (一)健全节能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明确节能工作人员,完善节能管理制度,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落实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措施,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二)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设立统计台账,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上季度能源消费数据;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逐步实现对能源消费状况的实时监测。
  (四)建立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完善节能监督制度,设立检查记录台账。
  (五)建立能源审计制度,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年电力消耗达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有针对性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消费比重达10%、年度消费量较上年度同比超过20%或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公共机构,以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对象应纳入能源审计范围。
  (六)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和节能采购制度。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采购,并优先采购列入节能采购清单和取得节能环保认证的设备、产品。
  (七)公务用车应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落实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维修、加油制度。公务用车更新配备应率先采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10%。
  (八)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调配使用,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优先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严格执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推广应用节能型照明产品,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逐步达到国家办公建筑节能标准;对既有建筑改建、改造,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员节能意识。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
  (十)推进试点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的探索和实践。建立实施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制度和评价标准体系,发挥好试点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健全节能工作监督考核体系,推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及下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推进节能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公共机构负责考核所属单位的节能工作。
  第七条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目标完成情况包括能耗总量、人均能耗量、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人均用水量等指标变化情况。
  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工作规划计划、制度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开展计量统计、监督考核、能源审计、宣传培训工作,新建项目节能管理,节能采购,节能改造,节能产品技术推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应用,资金投入,完成重点任务等情况。
  第八条公共机构节能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综合评价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70分至90分为良好(含70分),60分至70分为合格(含6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分为全面考核、重点考核、专项考核三种类型。在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其他年度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或者专项考核。
  第十条每年1月份,市级公共机构对上年度节能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对上年度节能工作情况开展自查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节能工作情况实施检查考核。自查和检查考核等情况于当年2月28日前书面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遇有重大变动、调整等情况或实施重要建设项目时,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批准,不参加当年节能考核。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考核结果应按照“双抽查、一公开”工作机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节能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公共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优先安排相关资金,并按规定给予单位和个人相应奖励,奖励资金在公共机构节能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节能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公共机构,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拒不整改的,由相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节能考核结果纳入全市节能减排综合考核体系和各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公共机构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申请复查。
  第十九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推广、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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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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