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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济南市村(社区)证明材料保留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5
信息来源:济南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字体:[ ]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任务安排和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对在本市范围内,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要求申请人到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经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意见后,形成《济南市村(社区)证明材料保留清单》(附件),现予以公布。

市、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清理规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的环节和相关材料。对于不再开具的村(社区)证明,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政策的解释、衔接、协调等工作,避免影响群众办事创业。对于在本市以外的地区或省级部门要求申请人在办事过程中提供的村(社区)证明材料,各县区要指导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合理进行开具。按照规定应由市、县区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准要求村(社区)出具或配合出具。

《济南市村(社区)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要指导村(社区)建立健全开具证明相关工作台账,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工作规范有序。

附件:济南市村(社区)证明材料保留清单


济南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责任编辑:梁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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