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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28
信息来源:济南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字体:[ ]

为加快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济南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济政发〔2014〕22号)、《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济政发〔2017〕3号)的文件精神,我们起草了《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统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我们就孵化器申报方式、支持形式、评价模式等问题与市财政局及相关孵化器单位等利益相关方举行多次会商和研讨,并召开研讨会征询了有关专家的意见。起草过程中借鉴了上海、杭州、青岛等地孵化器相关管理办法的经验,结合济南市近年科技经济发展具体实际情况,最终起草完成。

“办法”提出了孵化器应具备的功能、申报条件与程序、扶持政策、管理监督等内容。在孵化面积、在孵企业数量、孵化专项资金等方面,比国家级孵化器管理办法的要求相应降低,更加贴近我市实际,更加注重孵化器的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办法”第十条中“对新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最高3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是根据《济南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济政发〔2014〕22号)第二条:“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扶持”进行细化。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且符合《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中所列我市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是根据《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济政发〔2017〕3号)第七条:“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对十大产业领域新升级为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奖励”进行细化。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但不属于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是根据《济南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济政发〔2014〕22号)第二条:“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扶持”进行细化。

“经各级认定的孵化器,其在孵企业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孵化器10万元”,是根据《济南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济政发〔2014〕22号)第二条:“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 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扶持”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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