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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8
信息来源:济南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字体:[ ]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0日

 

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济南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济政发〔2014〕22号)、《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济政发〔2017〕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构建“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增强创业服务功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统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备案或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专业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2.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有一支专门的管理服务队伍;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县域孵化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

  4.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从事科技创业企业孵化工作1年以上,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县域孵化器15家以上);

  6.具备专业化发展的特质或潜力,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产业集聚度一般应达到60%以上;

  7.孵化器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与各类投资和担保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

  8.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知识产权;

  9.建立了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

  第六条 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4.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和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围,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且有8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4.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1.《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孵化器建设可行性报告;

3.申报主体关于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

4.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6.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7.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8.在孵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9.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拥有孵化专项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与相关投资、担保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第九条 认定市级孵化器须经过以下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向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出具推荐函;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考察评审,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下文认定。

第十条 对新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最高3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且符合《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中所列我市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但不属于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经各级认定的孵化器,其在孵企业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孵化器10万元。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必须参加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的年度火炬统计,并如实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表》。市科技局依照本办法所列条件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对首次不合格的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二条  孵化器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孵化器应做好对在孵企业的管理工作,对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按照法律和有关约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孵化器要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应积极开展对在孵企业的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和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有条件的孵化器要适时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满足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的发展需求。

第十四条 孵化器应明确专业化发展定位,鼓励自建或合作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面向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或年度绩效评价的,经市科技局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责令其退回财政拨款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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