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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下放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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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济政字〔2016〕28号 发布日期: 2016-06-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届市委常委会第141次会议关于向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济南高新区(综合保税区)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济发〔2016〕18号)有关要求,研究确定了《市级下放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权力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承接落实工作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清单》,结合承接能力、实施条件等实际情况,分步分批承接,及时动态调整公布《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权力清单》,并报市编办备案。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第一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应于市政府公布《清单》后15日内公布,事项编码按照省编办、省质监局制定的《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鲁编办〔2016〕104号)执行。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对应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及时制定承接方案,确实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对已承接的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和行政权力运行顺畅。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范行使相关行政权力;对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尚未公布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杜绝接放脱节、权力真空、监管空白、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
  三、加强清单动态管理
  本《清单》公布后,遇法律法规立改废或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等涉及行政权力事项变动,凡属市级新增行政权力事项,由市政府明确是否同步下放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涉及已下放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的事项,由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级目录调整情况同步进行调整;市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要相应取消。

  附件:市级下放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权力清单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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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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