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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检查

发布日期:2016-12-13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字体:[ ]


视频来源:济南网络广播电视台

12月12日下午,我市召开全市建筑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通报了近期全市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典型案例,部署了全市建筑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明确了今后安全事故追责的具体措施,对于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在济所有项目全部停工整改。

据了解,此次专项排查治理以“防坍塌、防火灾、防高坠、防触电、防中毒、防大风暴雪、防冻、防滑”为重点,覆盖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排查重点为深基坑、高大模架、盾构、大跨度施工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排查过程中,要突出整治各类高处施工平台、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无证上岗、违规作业等非法行为,重点排查冬期施工方案制定、审批、执行和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严查活动板房、外墙保温材料及密目网火灾隐患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履责情况,在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和夜间停工制度的同时,突出整治违法开工建设行为,严厉查处挂靠施工、非法转包和以包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责令停工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厉处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督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工程各方落实主体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工程发包管理,确定合理造价,不得擅自压缩合理工期,科学统筹组织施工,当安全和工期、造价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安全。”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人表示,“12·3”高新区个体业主厂房装修倒塌事故后,该委研究明确了今后严肃安全事故追责的5条具体措施:

一、凡是发生死亡事故的施工企业,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施工;对于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1年内取消投标资格,不得承接新的建设项目。

二、对于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将对其在济所有项目全部停工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三、对于事故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将责成当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停工检查,切实消除隐患后方可复工。

四、对于存在多处严重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工程项目,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暂扣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资格证书,一个月内限制其从事工程建设执业活动。

五、对于发生事故的,暂扣责任企业分管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核实其与事故有关的未履职行为后,依法予以吊销,5年内不予考核;暂扣项目总监的监理高级水平证书,核实其与事故有关的未履职行为后,6个月内不允许担任项目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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