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名称: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的初审 |
权力事项编码: |
3701000103603-004 |
权力类别: |
行政审批 |
审批对象: |
个人,企业 |
实施依据: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2000年5月15日公布)第十二条:“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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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
承办机构: |
市卫计委医政处、市中医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间: |
1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68967357、68967358 |
申报范围: |
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独资医院,均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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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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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所需证件: |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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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承办人审查资料—委处室负责人、委领导分别审核—窗口发件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三层东区 |